會員福利


勞保福利

凡加入工會之會員均享有政府補助40%勞保費之優惠,殘障另有補助。

參加工會舊勞保年資,依法合併生效,以往勞保年資投保權益均受保障。


老年給付一次領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年齡滿60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健保福利

參加工會之會員均享有健保政府補助40%健保費之優惠,殘障另有補助。


互助金實施辦法

一、 目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增進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團體觀,發揮團隊合作互助精神為宗旨。

二、 依據

依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令頒之「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暨本會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 實施辦法

互助對象暨範圍:

(一)對象:

凡屬本會會員,依照本會會章第八條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如發生事故,悉為互助對象。

(二)範圍:
1.會員死亡遺屬之撫恤。
2.會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之香奠。
3.會員退休之安老。
4.會員傷亡、殘廢之救助。
5.會員嫁娶之祝賀。
6.會員住院之慰問。
7.會員遭遇非屬於前1至6項範圍內之特殊急難事故之救濟。

四、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死亡,遺有直系親屬者,以死亡日起計算按下列標準發給撫慰金:
1.入會滿一年未滿十年者,發給撫慰金壹仟元。
2.入會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發給撫慰金貳仟元。
3.入會滿十五年未滿二十年者,發給撫慰金參仟元。
4.入會滿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年者,發給撫慰金伍仟元。
5.入會滿二十五年以上者,發給撫慰金捌仟元。
6.在台無直系親屬者,發給祭奠費貳仟元並協助辦理喪事。

(二)會員退休男年滿六十五歲女年滿六十歲退休者,按下列標準發給安老金:
1.入會滿五年未滿十年者,發給安老金壹仟元。
2.入會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發給安老金貳仟元。
3.入會滿十五年未滿二十年者,發給安老金參仟元。
4.入會滿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年者,發給安老金伍仟元。
5.入會滿二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發給安老金捌仟元。
6.入會滿三十年以上者發安老金壹萬元。
*以上會員死亡及退休年資之計算,均以投保生效時日為準。

(三)會員直系血親之死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致送奠儀壹仟元。

(四)會員嫁娶入會滿二年以上者,致送禮金壹仟元。

(五)會員入會滿一年住院四天者,致送水果費伍佰元,但每年只限領一次。

五、互助金申請審查核發:

(一)凡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三、四條各款之規定並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均可申請。

(二)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內檢齊證件向本會申請,逾時概不受理。

(三)本會受理各項申請案時,得向有關單位查證,以求確實,經查證完成案件,移送本會「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呈請常務理事核定,其申請所需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四)凡經核定之各項互助金,應詳實列冊登記備查。

六、經費籌措與管理:

(一)本辦法各項互助金所需經費,每一會員月繳互助金參拾元,交由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專戶儲存管理使用。

(二)年度終了,應造具全年度收支報告表,提請理監事會審核,每年提請代表大會審查。

七、本辦法須經理事會研議通過,提請代表大會審定,呈請主管官署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辦法如因會員之增減,致使經費充裕或拮據時得適時修正之。


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本會會員子女求上進,提高教育程度,爭取榮譽,為國家培植人才為目的。

第二條:凡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之本會會員及子女而合於本辦法各項規均可申請獎學金。

第三條:申請人具備條件:

1.申請人參加本工會必須滿三年以上者。每學年大專十名,高中十名,評審學業成績平均公立學校七十五分以上,私立學校八十分以上,如申請名額超出按成績高低決定,如成績相同以操行成績較高或貧寒者為優先,如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2.申請人之各科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3.五年專科學前三年視同高中(含二專、三專)。

第四條:申請手續:

1.填具申請書乙份(本會印發)。

2.本學期在學證明書乙份(或學生證影印本)。

3.本學期成績單乙份(須加蓋學校印信)。

4.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申請期限: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止,逾時不再受理。

第五條:獎學金之審核,每期以常務理監事組成評審會公開評審。

第六條:獎學金之頒發:經評審決定後,即行公佈發放。

第七條:獎學金之金額暫定如下:

大專院校每名發給新台幣一、五○○元。高中每名發給新台幣一、○○○元。

第八條:每位會員之子女限申請一人。

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金額得視本工會經費情況,按年提代表大會調整。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修正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